开门纳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十易其稿,11月28日,涉及千家万户的北京市《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印发实施。《通知》明确规定了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等六种情形可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同时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和受理部门,并简化申请程序,缩短付款时间。
随着北京市房屋已有相当一部分进入了维修期,物业小区的电梯停运、屋顶漏雨等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维修等问题,已成为广大群众广泛关心的问题。为了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把广大业主及时、方便地在应急情况下快速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践行“立行立改”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多次深入各相关部门、各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小区广泛听取了业主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与业主代表及鉴定协会座谈,面对面与群众交流,制定完成了这一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便民利民措施。
六种情形可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按照“确保安全、明确职责、减少交叉、规范程序、方便使用、依法追责”的原则,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知》明确规定了六种可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分别是: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明确申请主体和受理部门
《通知》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和受理部门。为了简化程序方便广大业主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规定,实施应急维修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双2/3业主同意,但应当事前告知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业主对分摊情况提出质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愿意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换届未完成名存实亡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代修申请。
《通知》规定,应急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使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到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
简化申请程序、缩短付款时间
在简化申请程序、缩短付款时间方面,《通知》规定,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只需要3个步骤,申请、批准或备案、付款,且申请材料也大大简化。《通知》规定申请时只需提供以下材料: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
在付款时限上,《通知》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的决定;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场做出同意决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住建部门同意使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时,应当在接到区县住建部门同意使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按此计算,以后申请应急维修,可以最快实现48小时资金到账。
建立追责机制
为了保障应急维修的有效实施、保障资金安全,《通知》针对性的规定了相应的追责机制:一是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扯皮,不能履职,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由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同时追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二是原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由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实施,同时追究相关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三是施工单位出现虚报工程预算、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退回虚报部分资金、承担修复责任,由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清出施工单位名录,对其进行资质核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罚。四是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预算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畅通投诉渠道
为保障规定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工作人员在受理应急维修资金申请审核过程中,不得设置障碍刁难申请人,不得故意拖延审核时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支取应急维修资金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支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对行政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市住建委专门公布了投诉邮箱bjwyjb@163.com,对群众、企业举报的不按规定履行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职责的行为,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查处。